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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
享受主体:从事蔬菜批发 、零售的纳税人
优惠内容:从事蔬菜批发、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。
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对农产品批发市场、农贸市场(包括自有和承租 ,下同)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,暂免征收房产税 。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,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。
享受条件:
1.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,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 ,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。农产品包括粮油 、肉禽蛋、蔬菜、干鲜果品、水产品 、调味品、棉麻、活畜 、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。
2.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,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 、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 。农产品批发市场、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、生活区,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 ,不属于优惠范围,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。
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 、木本植物,包括各种蔬菜、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、清洗 、切分、晾晒、包装、脱水 、冷藏、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。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《蔬菜主要品种目录》执行 。
对从事蔬菜批发、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;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 ,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;未分别核算的,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
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,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 ,保障国家税收收入,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,制定本法。
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,均适用本法 。
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 、停征以及减税、免税、退税 、补税,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;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,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。任何机关、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 ,擅自作出税收开征 、停征以及减税、免税、退税 、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。
第四条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。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 、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。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、代扣代缴、代收代缴税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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